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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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5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建宏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5156號),因被告否認犯罪,經本院改由通常程序審判後(原案號:103年度簡字第4277號,先改分為104年度審易字第135號,嗣改分為104年度易字第55號),被告於通常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建宏因賭博案件,原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5156號),因被告否認犯罪,經本院改由通常程序審判後(原案號:103年度簡字第4277號,先改分為104年度審易字第135號,嗣改分為104年度易字第55號),被告於通常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賴寶合法官吳保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王智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