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0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0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0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孫艾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叁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叁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柒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