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65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65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益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政茂 相對人即債務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肆仟叁佰伍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伍佰陸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115,561元部分,係以貨款債務為請求,然該部分既未有利息之約定,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僅得請求自支付命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逾此部分之請求,自屬無據,不予准許,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