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4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4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145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羽軒選任辯護人陳筱屏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96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羽軒於民國99年5月24日經中央警察大學錄取為博士生,且以「程譯」之筆名,與使用筆名「 徐強 」之告訴人 徐千祥 ,同於臺北保成、臺中學儒、嘉義志光、高雄志光等補習班教授警察法規、警察實務及警察勤務等課程,2人於補習班教授課之科目雷同,彼此間具有授課競爭關係。被告 竟萌 意圖散布,基於誹謗之接續犯意,自99年6月26日起至同年7月1日止,在其位在臺中市○區○○路○○○號6樓之2之住處內,以電腦設備連線上網(IP位址123.240.
46.5)至雅虎奇摩網站 李如霞 工作室討論區內,張貼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之不實內容(下稱系爭文章),系爭文章主題為「警察勤務大家會寫嗎?」,討論內容為當年度警察特考之情形,除指述有關補習班上課之資訊外,被告明知徐千祥確為警察身分之前題下,惡意、主動散布指摘告訴人不具警察身分、僅為軍人,卻教授警察法規等科目,又其警察最基本的都講不出來,給一堆不會考的東西,出一堆混淆觀念的題目,浪費時間,及聽說還有偷買程x法規的函授偷學不知真的假的???等內容,惡意毀損告訴人之名譽、信用及專業性,已使網路大眾及閱覽之諸考生誤認告訴人不具警察身分,係假冒資格之非專業授課教師,因而造成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名譽受損。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
二、按檢察官之起訴書依法固應記載被告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但如其記載不明確或有疑義,事關法院審判之範圍及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法院自應經由「訊問」或「闡明」之方式,使之明確,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之處理,及該法條第1項第1款立法理由之說明「依本法第264條第1項(應係第2項之誤植)第2款規定,檢察官之起訴書固應記載被告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惟如記載不明確或有疑義,事關法院審判之範圍及被告防禦權之行使,自應於準備程序中,經由訊問或闡明之方式,先使之明確,故首先於第1款定之。」甚明。茍法院就起訴書所記載關於被告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不明確或有疑義之部分,經由「訊問」或「闡明」之方式,加以更正,當事人復無爭執,法院就已更正之被告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依法定訴訟程序進行審判,即不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108號判決參照)。茲查:
(一)本件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係載稱:「鄭羽軒竟意萌意圖散布,基於誹謗之接續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民國99年6月26日起至同年7月1日止,在其位在臺中市○區○○路○○○號6樓之2之住處內,以電腦設備連線上網至雅虎奇摩網站李如霞工作室討論區內,張貼(IP位置123.240.46.5)如附表所示對徐千祥人身負面評價之不實言論(下稱系爭文章),系爭文章主題為『警察勤務大家會寫嗎?』,討論內容為當年度警察特考之情形,除指述有關補習班上課之資訊外,鄭羽軒明知徐千祥確為警察身分之前題下,惡意、主動散布指摘徐千祥不具警察身分、僅為軍人,卻教授警察法規等科目,又其警察最基本的都講不出來,給一堆不會考的東西,出一堆混淆觀念的題目,浪費時間,及聽說還有偷買程x法規的函授偷學不知真的假的???等內容,惡意毀損徐千祥之名譽、信用及專業性,已使網路大眾及閱覽之諸考生誤認徐千祥不具警察身分,係假冒資格之非專業授課教師,因而造成徐千祥之社會評價名譽受損。
」等語,有起訴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至6頁反面)。
惟觀諸起訴書附表序號17以下,僅見序號23及24,而未見序號18至22,似有漏列之情形;另各序號內容欄中,有劃記底線者,亦有未劃記底線者,而未劃記底線如序號07:
「當然繼續唬爛」、序號08:「這一個人可能是徐強本人」、序號23:「不好意思喔,得罪您的恩師,希望你今年榜上有名,然後再考進警大,祝福你喔」等內容,似與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敘明之妨害名譽犯行無涉,則底線是否係用以具體特定被告涉嫌誹謗之文章內容?附表各序號所示內容是否均為檢察官起訴之誹謗文字?均非無疑,是本件起訴範圍實有欠明瞭,亟待釐清。
(二)為此,本院乃於102年7月11日準備程序中詢問公訴檢察官:「關於被告所涉散布文字誹謗罪,所主張被告散布的文章如起訴書附表所載?」(見本院卷第38頁),嗣經公訴檢察官於102年12月3日準備程序中當庭提出補充理由書,內容為:「一、本件起訴書附表漏列序號17『內容』欄最後1行及序號18至序號22(附表序號22『內容』欄之後五行,已記載於起訴書原附表序號23之上方,故不在本次補列之範圍),茲補列附表序號17「內容」欄最後1行及附表序號18至22如附件,請貴院參酌審理。二、有關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張貼如附表(包含本次補列之附表序號17『內容』欄最後1行及附表序號18至22部分)所示對徐千祥人身負面評價之不實言論(下稱系爭文章)』(即起訴書第1頁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至第11行),即指本件被告鄭羽軒張貼涉有誹謗罪嫌之文章內容。其內容概要詳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示『指摘徐千祥不具警察身分、僅為軍人,卻教授警察法規等科目,又其警察最基本的都講不出來,給一堆不會考的東西,出一堆混淆觀念的題目,浪費時間,及聽說還有偷買程x法規的函授偷學不知真的假的???』(即起訴書第1頁犯罪事實欄一、第14行至第18行),至於涉有誹謗罪嫌文章之具體內容,則為如起訴書附表(包含本次補列之附表序號17『內容』欄最後1行及附表序號18至22部分)『內容』欄所示下方畫有黑色細線(類似專名號)之文字部分。例如,序號01『內容」欄所示涉有誹謗罪嫌之文章內容即為「徐強說的結果都沒考這一個軍人竟然跑來教警察被教到的人不知作何感想』。」有該補充理由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6至87頁)。
(三)本件之起訴範圍既經公訴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為上開更正、釐清,且被告及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中當庭收受補充理由書後,對此亦無異詞,則本院自應以被告所張貼之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附表內容欄下方畫有黑色細線之文字(經整理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作為本件審理之範圍,而無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問題。
三、次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法律上一罪之案件,無論其為實質上一罪(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或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犯及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在訴訟上均屬單一性案件,其刑罰權既僅一個,自不能分割為數個訴訟客體。而單一案件之一部犯罪事實曾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其既判力自及於全部,其餘犯罪事實不受雙重追訴處罰,此即一事不再理原則,否則應受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30號判決參照)。從而,具有接續犯之包括一罪關係之數行為中之一部行為,或該等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但仍應構成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犯)之「一行為」之一部事實,如已經另案判決確定,就該他部行為(事實)之本案而言,依據首揭法律明文及判決意旨,刑罰權既屬單一,自應諭知免訴。
四、經查:
(一)被告自95年起,在志光補習班體系中之「臺中私立學儒財稅金融法律事務短期補習班」中,擔任講師,以筆名「程譯」教授「高普考班—移民法規」、「高普考班—法學緒論」、「特考班—警察法規」等科目,與告訴人在同一補習班體系,且教授科目有所重疊,而有同行競爭關係;而被告可得而知告訴人具有警察身份,竟未合理查證,即基於意圖散布於眾,而散布文字誹謗之單一接續犯意,於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之時間,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之住處內,以電腦設備連線上網(IP位址123.240.46.5)至雅虎奇摩網站李如霞工作室討論區內,張貼如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之不實內容,以此散布文字之方式,指摘告訴人並不具警察身份,僅為軍人,卻教授警察法規等科目,又其教授之內容僅將書唸過一遍,係浪費學生時間,騙學生的錢,並混淆學生之觀念等文字內容,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等妨害名譽之行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續一字第5號提起公訴後,本院於101年12月13日以101年度易字第2667號判決被告犯刑法第310條第
2項之加重誹謗罪,處拘役50日;嗣被告不服而提起上訴,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2年4月25日以102年度上易字第25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下稱前案)等情,有上開前案各審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並據本院調取前案全卷卷宗核閱無訛,堪以認定。
(二)查本案起訴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之文字及前案判決確定如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之文字,前者係在雅虎奇摩網站李如霞工作室「6/30台中志光徐強考情講座」之討論主題下張貼,後者係在「警察勤務大家會寫嗎?」之討論主題下張貼,討論主題固屬有別,有告訴人提出之網站討論內容列印資料存卷可參(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官99年度他字3180號卷第12至37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4153號卷第39至61頁),然究其實質,均為被告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號6樓之2之住處內,以電腦設備連線上網(IP位置123.240.46.5)至雅虎奇摩網站李如霞工作室討論區內,張貼不實內容文章,而以散布文字之方式,指摘徐千祥並不具警察身份,僅為軍人,卻教授警察法規等科目,又其教授之內容僅將書唸過一遍,係浪費學生時間,騙學生的錢,並混淆學生之觀念等,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之行為,是犯罪地點、方式、目的及侵害之法益均屬相同。又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文字之張貼時間為99年6月26日晚間8時57分2秒至99年7月1日下午1時52分53秒,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文字之張貼時間為99年7月1日凌晨0時21分11秒至同日下午1時23分59秒,各次張貼文字之時間極為緊密,附表一編號10、11之張貼時間甚且在附表二編號8之後,顯見被告係基於妨害告訴人名譽之單一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接續侵害告訴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三)惟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之妨害名譽犯行,業經前案於102年4月25日判決確定,已如前述,則本案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11之妨害名譽犯行,應為上開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效力所及。是檢察官就附表一編號1至11之犯罪事實再予以起訴,係就已判決確定之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即有未合,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李蓓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何俞瑩附表一:
┌──┬─────┬──────────────────┬───────┐│編號│時間│內容│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附表序號│├──┼─────┼──────────────────┼───────┤│1│99年6月26│徐強說的│01│││日晚間8時│結果都沒考││││57分2秒│這一個軍人│││││竟然跑來教警察│││││被教到的人不知作何感想││├──┼─────┼──────────────────┼───────┤│2│99年6月26│徐強根本不是警察│02│││日晚間9時│也跟法制室無關││││13分30秒│他是海巡署的軍人│││││利用海巡署的身分拿資料│││││但是分析不佳│││││所以學生都要自己念││├──┼─────┼──────────────────┼───────┤│3│99年6月26│不要被海巡署的軍人唬住了│03│││日晚間9時│││││14分48秒│││├──┼─────┼──────────────────┼───────┤│4│99年6月26│你不覺得他的法律跟念法律出身的人都不│04│││日晚間9時│一樣嗎││││21分23秒│因為他是軍人不懂法律││├──┼─────┼──────────────────┼───────┤│5│99年6月30│補習班的徐強老師│06│││日下午2時│根本不是警察││││43分28秒│││├──┼─────┼──────────────────┼───────┤│6│99年7月1日│他連法條擺在前面都會解釋錯│09│││凌晨0時30│聽說還有偷買程X法規的函授偷學不知真││││分53秒│的假的???│││││不要再讓這位號稱警察騙了好嗎????││├──┼─────┼──────────────────┼───────┤│7│99年7月1日│警察最基本的都講不出來│11│││上午11時29│警察身高要165││││分50秒│││├──┼─────┼──────────────────┼───────┤│8│99年7月1日│是否是警察很有爭議雖然他是一直強調│13│││上午11時44│││││分36秒│││├──┼─────┼──────────────────┼───────┤│9│99年7月1日│我為何很閒│15│││中午12時42│因為我在學校工作││││分2秒│││├──┼─────┼──────────────────┼───────┤│10│99年7月1日│他如果是警大出身│19│││下午1時29│怎麼上課時都沒有提及警大生活以及警大││││分16秒│推動雙軌制的主事者│││││為何所有的消息都來自警專│││││警專的對面│││││好像就是海巡署喔││├──┼─────┼──────────────────┼───────┤│11│99年7月1日│是誰被徐強騙了嗎???他的身高跟長相│22│││下午1時52│有人可以接受嗎??││││分53秒│││└──┴─────┴──────────────────┴───────┘附表二:
┌──┬─────┬──────────────────┐│編號│時間│內容│├──┼─────┼──────────────────┤│1│99年7月1日│對那個軍人不死心啊│││0時21分11│明年雙軌制你看他│││秒│還能不能看到他教法律科目││││法制室當過所長││││笑死人了││││補習班排這種師資││││騙學生的錢│├──┼─────┼──────────────────┤│2│99年7月1日│那是因為你做考古題而搞懂│││上午9時49│所以你自己努力起來的│││分59秒│他不會教書教的法律概念都錯││││如果把書都唸過一遍││││就算教完││││那你買教材自己念就好阿││││幹嘛補習││││去補他的習││││是增加自己的時間││││有意義嗎?│├──┼─────┼──────────────────┤│3│99年7月1日│並非見仁見智│││上午10時34│而是│││分│把所有的都給你││││念一遍││││這樣算教書?││││花大錢補習去聽別人念課文││││這叫利害│├──┼─────┼──────────────────┤│4│99年7月1日│是喔│││上午11時58│可是他在台北被罵到臭頭│││分35秒│還有高雄也是││││這句話「老師教的你會」││││老師教的我會我還要去補習?││││利害的老師化繁為簡││││混蛋老師化簡為繁││││還搞錯學生觀念││││還謊稱自己的學經歷││││為何?│├──┼─────┼──────────────────┤│5│99年7月1日│等他能證明他是警察│││中午12時31│我願意道歉│││分15秒│可是能證明嗎?│││││││││├──┼─────┼──────────────────┤│6│99年7月1日│說他是警察│││中午12時38│也請他證明他是│││分8秒│警察有服務證││││很容易的││││只要服務證為真│├──┼─────┼──────────────────┤│7│99年7月1日│說過多少次│││中午12時59│考試是學生的事│││分21秒│老師只是輔助││││補習應該減少學生的準備時間││││而不是增加││││不然補習幹嘛││││他就是沒有辦法減少學生的時間││││反而增加││││這樣是好的教學方式嗎││││還是補習是來求上課還是來聽他講其他老││││師的壞話啊││││再說一次││││我不是考生││││我已經考上好久了好嗎││││我都已經服務很久了││││還要輔導學校的學生││││還要因為一個並非警察的人浪費時間把一││││些資訊說出還真是惹了一身腥││││我們就來看看這一次屏東學生的榜單有多││││少人要來警專││││然後有多少人可以進警大│├──┼─────┼──────────────────┤│8│99年7月1日│看不出來我在休假嗎│││下午1時23│學校的好處就是有寒暑假│││分59秒│不過還沒放││││因為昨天學校才考完期末考(可以去問看││││看喔這一週是期末考)││││再來大四的學生要去實習囉││││公務員手冊││││我沒看過耶││││可能有發但是誰在看阿││││哪只有菜鳥第一次當公務員才會看││││轉換單位時(我們叫統調)誰在看阿││││希望你們努力的人都能考上││││今年我初估││││警大應該有九成至九成五││││我有幫學生看考卷跟解題目││││警專今年應該沒有辦法上九成││││應該跟往年差不多││││我只是在幫學生整理筆記時發現徐強這個││││人說的東西跟實際上的有落差還會罵其他││││老師││││還好他不是我同事││││經學生討論與同事聯繫││││發現其中大有文章││││所以來此說明││││沒想到││││所以所以問題不再回應留給學生自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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