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328號聲明人戊○
己○○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丁○○聲明人丙○○
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乙○○所有兄弟姊妹之姓名,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二、 陳宥任陳泊旭 之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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