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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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保險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保險字第19號原告甲○○
丙○○乙○○被告丁○○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發 得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甲○○部分為新台幣(下同)359,191元,丙○○部分為104,330元,乙○○部分為98,392元,甲○○應繳裁判費3,860元,丙○○應繳裁判費1,100元,乙○○應繳裁判費1,000元,共應繳裁判費5,96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400元外,尚應補繳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