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0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056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張誌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伍萬伍仟捌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年五月三日起,逾期在三個月內以每期應攤還之本金,即第一期肆仟肆佰壹拾元,第二期捌仟捌佰陸拾參元,第三期壹萬參仟參佰伍拾玖元,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七二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在三個月至六個月以內者,以伍萬伍仟捌佰肆拾柒元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七二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以伍萬伍仟捌佰肆拾柒元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四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壹拾捌萬捌仟伍佰伍拾元,及自一百一十年四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一日起,逾期在三個月內以每期應攤還之本金,即第一期壹仟陸佰玖拾陸元,第二期參仟肆佰零捌元,第三期伍仟壹佰參拾伍元,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九九計算之違約金,其逾期在三個月至六個月以內者,以壹拾捌萬捌仟伍佰伍拾元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九九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以壹拾捌萬捌仟伍佰伍拾元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九八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