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750號聲請人 黃有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鈞富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張鈞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本票原本二紙(票面金額:新臺幣20000元、20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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