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92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書記官莊怡麗┌────────────────────────────────────────────────────┐│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9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金玉文化事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羅東分│94年4月5日│251,006元│MC0000000││││限公司 游森琳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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