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1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兩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