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票字第125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人應補繳本票裁定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陳明 系爭一紙本票之提示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簡易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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