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4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鍾嘉芳 (原名 鍾春梅鍾玉梅 )代理人 林俊杰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陳報聲請人於106年底至109年4月間,經營販售「感謝愛股份有限公司」直銷商品每月營業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請製表以供核對),如有申報營業稅,並請提出各該申報資料。
三、請說明聲請人是否要陳報扶養母親之扶養費,若欲陳報此項支出,則請一併提出聲請人之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說明聲請人之母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領取,則請陳報其補助項目、期間及每月補助金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