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事聲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事聲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事聲字第60號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誤為異議)。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又原裁定係認相對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之裁定,依法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而認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將此聲請案件送由該管轄法院處理之裁定適當,而駁回抗告人之異議(即並未就是否准予發還為裁定)。核與抗告人所稱司法是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相對人仗勢……欺壓抗告人……,真教人陷入極端徬徨無助的絕境等語,容不相干,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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