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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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八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六月十八日止,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五號(偵查案號:九十二年度毒偵緝字第四二號、第四三號、第四四號、第四五號、第四六號、第四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在案。因受刑人之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受刑人合於減刑條件,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一年一月間某日某時許起,至同年六月十八日某時許止,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雖經上訴,嗣亦因受刑人撤回上訴而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確定等情,除有臺灣臺中監獄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中監正總字第0961500725號函暨所附臺灣臺中監獄九十六年罪犯報請減刑名冊、減刑受刑人名冊各一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一份及自網路下載列印之上開案件判決書一份附卷可憑外,並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在卷可參。從而,本件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