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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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76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燕宣

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 律師

複代理人 許卓敏 律師

賴志凱 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元生

被上訴人

即被告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訴訟代理人 黃維俊

張瀚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

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係於民國111年12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期間自第一審判決送達生效

  ,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111年12月9日起,算至同年月28日止(上訴人住居原法院所在地,無須扣除在途期間),即告屆滿。乃上訴人遲至同年月29日始向原法院提出上訴狀,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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