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9號原告 俞易辰 被告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法定代理人 周瑞祺 被告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致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段○○號、台北市○○路○段○○○○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劉昆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