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蕭芳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零肆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叁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延滯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零肆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伍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