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債務人 王萱淯王玉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