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81號聲請人甲○○
48號7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莊福來┌───────────────────────────────────────────────┐│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8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陳亦明國泰世華商業銀│96年9月30日│87,000元│SU0000000│││││行中彰分行│││││├──┼───────┼───────┼───────┼────────┼────────┼──┤│002│ 陳亦旭 │台灣中小企業銀│96年10月5日│6,423元│AU0000000│││││行彰化分行│││││├──┼───────┼───────┼───────┼────────┼────────┼──┤│003│ 林炳祥 │有限責任彰化第│96年9月30日│83,600元│DA0000000│││││一信用合作社大││││││││竹分社│││││├──┼───────┼───────┼───────┼────────┼────────┼──┤│004│ 柯富仁彰化第六信用合│96年10月5日│95,000元│FI0000000│││││作社伸港分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