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3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俊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年度執聲字第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後淨重零點貳肆伍公克)暨其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俊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販賣毒品犯行部分,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10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另施用毒品犯行部分,則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6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此有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前開案件扣得白色結晶2包(合計驗前淨重0.264公克,合計驗後淨重0.245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年2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210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執聲卷第7頁)存卷可參,足認扣案物確係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雖誤引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漏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惟此無礙本院依職權補充法條,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趙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