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原告 艾克難
艾克非 追加原告 艾克遜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 律師
邱任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華 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1,293元,惟依原告所主張本件被繼承人遺產範圍,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6,094,841元【計算式:8,126,454元×3/4(原告應繼分比例)=6,098,4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3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41,293元,應再補繳20,097元(計算式:61,390元-41,293元=20,09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