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594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洲毅企業有限公司、 楊淑梅 、 林國華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洲毅企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