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原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陳瑩瑄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黃育傑
彭永昊 盧彥奇 李湘穎 王勇誠 楊子寬 謝柏彥 邱智宥 陳金吉 楊柏鈞 林○皓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林○敏被告趙○宗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趙○為被告楊○祥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楊○富被告游○元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游○政被告張○諺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張○恭上列被告因106年度原訴字第29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育傑等被訴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陳瑩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顏維助
法官鄭咏欣法官謝欣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柔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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