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勞執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勞執字第25號抗告人 藍見勳 即中泰企業社(獨資)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聲請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8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書記官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