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9號附民原告 王承宇 附民被告 王彥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470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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