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7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778號聲請人 胡俊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楊振宗┌────────────────────────────┐│附表:105年度除字第77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5NX900010│1│900│├──┼────────────┼──────┼──┼──┤│0002│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8KX000082│1│450│├──┼────────────┼──────┼──┼──┤│0003│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8PX000086│1│180│├──┼────────────┼──────┼──┼──┤│0004│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2KX000096│1│15│├──┼────────────┼──────┼──┼──┤│0005│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KX001059│1│75│├──┼────────────┼──────┼──┼──┤│0006│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415│├──┼────────────┼──────┼──┼──┤│0007│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313│├──┼────────────┼──────┼──┼──┤│0008│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445│├──┼────────────┼──────┼──┼──┤│0009│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1│137│├──┼────────────┼──────┼──┼──┤│0010│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1│631│├──┼────────────┼──────┼──┼──┤│0011│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1│576│├──┼────────────┼──────┼──┼──┤│0012│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1│615│├──┼────────────┼──────┼──┼──┤│0013│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1│19│├──┼────────────┼──────┼──┼──┤│0014│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1│418│├──┼────────────┼──────┼──┼──┤│0015│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1│517│├──┼────────────┼──────┼──┼──┤│0016│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1│656│├──┼────────────┼──────┼──┼──┤│0017│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1│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