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1號原告 李超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 辜錦川 等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3,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
二、被告辜錦川、 劉亦文胡增雄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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