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299號聲請人 陳聖容 相對人 徐妙信
徐達夫
彭俊良
黃烏絲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參拾參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等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48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233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