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130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陳佳儀 相對人驊鎂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恒茂 相對人 吳映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二中關於「…前遵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479號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前遵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298號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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