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0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政翰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一、債務人曾依本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二、債務人曾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6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因聲請人未於聲請時提出完足事證,本院無從斟酌其是否合乎更生之要件,遂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所揭示如附件所示事項,聲請人已於同年月22日收受送達等情,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等件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1至35頁),聲請人迄未補正,本院無從審查其收入及支出狀況是否確實,以及是否符合更生要件,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未備程式及其他要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消債條例第8條前段之規定,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㈠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國稅局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財產查詢清單。
㈢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
、自106年7月1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二、請聲請人說明其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如有以自己、親友(如:父母、子女等)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
四、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五、說明聲請人現任職於何處,每月工資為何?並提出在職證明書及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三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聲請人應就「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記載,再具體說明:
㈠請提出受扶養人 郭森瀨 、 朱秀霞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向戶政機關申領)。
㈡請提出受扶養人郭森瀨、朱秀霞之全部子女之姓名及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向戶政機關申領),並提出親屬系統表。
㈢請提出受扶養人郭森瀨、朱秀霞106年度及107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向國稅局申領),及其2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6年7月1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㈣請釋明聲請人及其他扶養義務人(如:兄弟姊妹)間如何分
攤郭森瀨、朱秀霞之扶養費用?㈤請說明郭森瀨、朱秀霞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
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