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303號聲請人 施義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秋香陳清旗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體陳明本票是否經現實提示,及提示之年、月、日為何?(所謂現實提示係現實提出本票,請求發票人付款,另依台端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而擔保債權確定期日,係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之日期,其後發生之債權,則非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台端所陳債權擔保確定期日即清償日似有誤解,又依台端提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亦未有未依約清償利息,視為全部到期之記載)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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