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家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家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家補字第46號聲請人 江泰頡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被繼承人 李榮輝 生父 李德旺 、生母 江玉英 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00轉分機57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

歷審裁判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司家補 字第 46 號裁定(108.09.26)【本件裁判書】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司繼 字第 434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