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8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朱震秦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震秦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朱震秦(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千元,由受刑人繳納足額現金後,業經釋放。嗣受刑人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易緝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後,經聲請人以108年度執字第1166號案件,依法傳喚其於108年8月20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無正當理由未到,且迄本院裁定時,無在監在押或人身自由受公權力拘束之情事,復經依法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刑事判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108年7月29日花檢信丙108執1166字第1089013563號函及其送達證書、花蓮地檢署點名單、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與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受刑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本案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咏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