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52號原告 莊國榮 被告 鄭祿業 上列被告因涉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1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洪珮婷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