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54號原告先拓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前泰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 律師
賴麗容 律師被告 海瑞士 被告利塔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麥尼可 被告帝格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馬琪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5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洪珮婷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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