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家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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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家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簡字第3號原告 蕭佰峯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被告 蕭一郎
許天生 廖蔡琴 蕭炳恒 劉卜 蕭鴻鑫 余承育 余承和 蕭彩惠 蕭淑惠 蕭淑眞 蕭穎謙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蕭國樑 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複 代理人 李鴻良 被告 朱蕭必
劉雪花 鄺劉素珠 李光常 劉詩文 劉閔禮 劉詩正 林敏 林鵬輝 蕭國鴻 蕭乙卯 陳樹蘭 蕭蕭美 蕭雅樺 蕭文嘉 蕭信福 蕭進流 蔡麗桃 汪維新 汪維源 汪言曦汪冬雪 汪文山 汪文龍 汪雪珍 汪雪碧 劉耀宗 劉慧珠 劉慧玲 劉耀興 陳宜真 陳佩君 陳俊宏 法定代理人 周美玉 被告 陳沛伶
陳素貞 陳素雲 陳素環 陳麗玉 劉淑慧 劉志慶 劉志芳 李崑豪 李尹軒 蔡雯竹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28日下午3時4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書記官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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