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家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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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家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簡字第3號原告 蕭佰峯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被告 蕭一郎
許天生 廖蔡琴 蕭炳恒 劉卜 蕭鴻鑫 余承育 余承和 蕭彩惠 蕭淑惠 蕭淑眞 蕭穎謙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 蕭國樑 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複 代理人 李鴻良 被告 朱蕭必
劉雪花 鄺劉素珠 李光常 劉詩文 劉閔禮 劉詩正 林敏 林鵬輝 蕭國鴻 蕭乙卯 陳樹蘭 蕭蕭美 蕭雅樺 蕭文嘉 蕭信福 蕭進流 蔡麗桃 汪維新 汪維源 汪言曦 蔣 汪冬雪 汪文山 汪文龍 汪雪珍 汪雪碧 劉耀宗 劉慧珠 劉慧玲 劉耀興 陳宜真 陳佩君 陳俊宏 法定代理人 周美玉 被告 陳沛伶
陳素貞 陳素雲 陳素環 陳麗玉 劉淑慧 劉志慶 劉志芳 李崑豪 李尹軒 蔡雯竹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28日下午3時4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