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043號聲請人 吳喬莉 相對人 黎美蓉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簽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發票日起至到期日前1日止之利息,聲請人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5年度司票字第5043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1│102年3月16日│100,000元│102年10月16日│102年10月16日│128003│├─┼───────────┼───────────┼───────────┼───────────┼────────┤│2│102年5月18日│200,000元│未記載│102年10月1日│128053│├─┼───────────┼───────────┼───────────┼───────────┼────────┤│3│102年5月18日│200,000元│未記載│102年10月1日│128054│├─┼───────────┼───────────┼───────────┼───────────┼────────┤│4│102年2月6日│100,000元│102年8月6日│102年10月1日│128312│├─┼───────────┼───────────┼───────────┼───────────┼────────┤│5│102年2月8日│200,000元│102年8月8日│102年10月1日│128320│├─┼───────────┼───────────┼───────────┼───────────┼────────┤│6│102年2月18日│200,000元│102年8月18日│102年10月1日│128321│├─┼───────────┼───────────┼───────────┼───────────┼────────┤│7│102年3月15日│100,000元│102年6月15日│102年10月1日│128327│├─┼───────────┼───────────┼───────────┼───────────┼────────┤│8│102年4月8日│100,000元│102年8月8日│102年10月1日│402124│├─┼───────────┼───────────┼───────────┼───────────┼────────┤│9│102年4月18日│100,000元│102年8月18日│102年10月1日│402125│├─┼───────────┼───────────┼───────────┼───────────┼────────┤│10│102年3月13日│200,000元│102年8月13日│102年10月1日│52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