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9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張簡奉周 債務人 余心惠 債務人 余成吉 債務人 江秋美
一、債務人江秋美、余心惠、余成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伍萬陸仟 陸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余心惠於民國101年11月至102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余成吉、江秋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56,642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余心惠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余成吉、江秋美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56,642元│105年10月16日起至│百分之2.15│105年11月17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