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55號債權人台東縣新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謝明招 代理人 張宏暐 債務人 陳俊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柒萬叁仟柒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俊維於民國103年09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200,000元正,約定以民國113年09月12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證二),約定自借款之日起按年息3.5%計息,倘有一期債務未依約付息時即視為債務全部到期(證三),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者,按約定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詎料債務人等借款後僅付利息至民國106年11月12日及本金$226,283元正,其餘本息雖經屢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