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佳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92年度上易字第2202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107年度執聲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佳興犯竊盜罪所受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貳年之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劉佳興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3年3月4日以92年度上易字第220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2年確定,於105年8月29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5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7年1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70150701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7年2月6日泰訓所輔字第10711000710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各1份在卷可稽,爰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本院審核上開有關文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胡宜如法官王邁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