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兩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兩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由江兩傳因施用、販賣毒品等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據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江兩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1月22日│104年7月6日│104年8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4年度毒偵│基隆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65號│第1137號│第25124號│├─┬──────┼──────────┼──────────┼──────────┤│最│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61號│105年度訴字第554號│105年度上訴字第607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7.09│105.11.02│105.12.27│├─┼──────┼──────────┼──────────┼──────────┤││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中高分院││├──────┼──────────┼──────────┼──────────┤│確│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61號│105年度訴字第554號│105年度上訴字第607號││定││││││判├──────┼──────────┼──────────┼──────────┤│決│判決│104.08.07│105.11.24│105.12.2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基隆地檢104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備註│第2373號(已執行完畢)│第98號(編號1至3應執│第3938號(編號1至3應│││(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行有期徒刑1年4月,基│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徒刑1年4月,基隆地檢│隆地檢106執更助64)│基隆地檢106執更助64)│││106執更助6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江兩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3年11月27日前之103│104年8月5日││││年11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5124號│第25124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607號│105年度上訴字第607號│││實││││││審├──────┼──────────┼──────────┼──────────┤││判決日期│105.12.27│105.12.27││├─┼──────┼──────────┼──────────┼──────────┤││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518│106年度台上字第1518│││定││號│號│││判├──────┼──────────┼──────────┼──────────┤│決│判決│106.08.03│106.08.0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基隆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備註│第13079號(編號4、5應│第13079號(編號4、5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7月)│執行有期徒刑7年7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