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3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合計驗餘淨重玖點壹叁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5754號、第6624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包(合計驗餘淨重9.137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1條第2項之規定禁止非法持有,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3包,經送請鑑驗結果,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驗餘淨重9.137公克),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9月1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參(見96年度毒偵字第6624號偵查卷第49頁),足認上述扣案物品確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疑。又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5754號、第66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就該等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將上開毒品沒收銷燬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