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3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文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9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文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文賓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09月14日│105年08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5364號│字第2216號│││││││├───┬────┼──────────┼──────────┼──────────┤││││││││法院│桃園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桃簡字第158號│105年度湖簡字第49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1月23日│106年09月07日││├───┼────┼──────────┼──────────┼──────────┤││││││││法院│桃園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桃簡字第158號│105年度湖簡字第497號│││判決││││││├────┼──────────┼──────────┼──────────┤││判決│106年03月01日│106年10月12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