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749號債權人暉毅預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瀝隆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書記官邱肇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