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催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催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催字第52號聲請人陳萍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哈順英 之除戶
二、請提出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勿省略)、印鑑證明。
三、全體繼承人如已繼承分割,請提出分割協議書;如未分割,請增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或提出全體繼承人同意由聲請人為聲請之證明文件。
四、請陳報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張美馨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