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金訴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76號上訴人兼被告 孫子翔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子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並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
理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76號案件,經本院行簡式審判程序之第一審判決,已於民國113年2月22日以郵寄方式寄送至上訴人即被告孫子翔(下稱上訴人)之住所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16樓之3及居所高雄市○○區○○路00號,前者由受僱人管理員收受,後者由上訴人本人收受等情,有本院上開刑事判決及送達證書等件在卷為憑。上訴人雖具狀提起上訴,該上訴狀於113年3月11日送達本院,有上訴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及其上本院收文戳章可憑,但該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述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如逾期仍未補正,得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