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72號上訴人即原告乾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俊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紫涵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