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628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即被繼承人楊
中約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明終結被繼承人乙○○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解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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