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4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4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484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務人 王俊欽
王怡雯 林慧怡
一、債務人王俊欽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參仟陸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王俊欽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怡雯、林慧怡負清償之責。
二、債務人王俊欽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參仟參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王俊欽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怡雯、林慧怡負清償之責。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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