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4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上列聲請人與 張曉婷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及還款明細,核該購物分期付款約定書第條第⑵項有關契約終止及喪失期限利益之規定,買方經通知或催告,連續兩期未繳付所應繳付繳付款項達賣方所定應繳金額者,買方及債權受讓人始有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隨時縮短買方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買方應即繳清所有款項之適用。故請釋明本件是否有向債務人為還款之通知或催告,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催告還款之通知書或存證信函,及將該通知書或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司法事務官